97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共需5527名
內政部指出,研發替代役制度之建立,緣於行政院「現行兵役制度 檢討改進方案」決議:配合兵役制度的調整,在保有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優點及兵役公平性、待遇合理性、法源完整性前提下,研修「替代役實施條例」,建立研發替 代役制度。研發替代役制度運用兵役制度延攬產業科技人才,兼顧役男專長運用與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並提供役男多一項服役選擇。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第1、2階 段研發替代役男薪資皆依統一標準由「研發替代役基金」支給,用人單位僅可提供業務實際需求所衍生之加班費、出差費,及針對表現優異役男給予激勵措施,且激勵措施需符合制度規劃原則之非定期、非定額方式提供,其規劃立意就是希望降低產業單位僅單就提高額外薪資,作為招攬人才之唯一手段,所引致之惡性競爭。
研發替代役制度設計目的並非提供絕對豐厚的誘因,將所有研發人 才皆吸引來服研發替代役,在義務役役期縮短因素,可能導致服研發替代役吸引力降低情形下,各用人單位應以完善的管理及培育制度、具產業潛力之研發環境、經 驗承傳之研發團隊及產業研發願景等吸引役男加入。研發替代役制度運用兵役制度延攬產業科技人才投注於產業單位,並有效約束役男在用人單位服務達三年之久, 已滿足產業單位對穩定且優質人力之需求與期待,各產業用人單位將獲得相較於人力市場更高之人才投資保障。研發替代役制度之實施,不論就兵役公平性、經濟發 展、產業競爭力及役男服役選擇等面向來看,皆為政府施政、國家整體經濟、產業單位、役男創造多贏局面。
研發替代役制度係運用役男研發專長,補充公(私)部 門研發人才需求,並非所有產業公司皆有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惟為避免影響就業市場及圖利用人單位之質疑,因此建立內政部研發替代役基金」,基於使用者付 費、收支平衡及專款專用原則,由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之用人單位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作為研發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專業訓練、第1階段與第2階段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津貼、保險、撫卹及實施研發替代役相關執行運作之行政管理費用,其繳納基準依上揭運用範圍所需費用精確估算後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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