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31 [役男] 研發替代役役期折抵作業規定
研發替代役役期折抵作業規定
一、為辦理研發替代役役男役期折抵作業,保障研發替代役役男之服役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研發替代役役期折抵應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其得折抵之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校軍訓課程,依國防部會同教育部訂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合計不得逾三十日。
(二)大專集訓時間,依大專集訓結業證書所載之集訓日數計算。
(三)曾受各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依就讀軍事學校開立之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所載日數計算。
(四)曾經徵集(通知)入營役男經驗退(退訓)者,依服役單位出具之驗退(退訓)證明書所載實際服役日數計算。研發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以其服役之第二階段期間為限。
三、研發替代役役男得於其接受第一階段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研發替代役辦理役期折抵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如附表)一式三 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折抵役期。主管機關完成折抵役期核定後,應於役籍表(六)備註欄內加蓋章戳,註記可折抵役期日數。
研發替代役役男未於前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於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之役期六個月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審查表一式三份,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必要時,用人單位得統一期程受理申請。
(二)用人單位應於受理申請後三日內完成相關證明文件查驗,並以函檢送主管機關核定(證明文件之影本上應加蓋「核與正本相符」之章戳,並經研發替代役役男本人簽章切結該文件確無偽造或變造)。
(三)主管機關完成折抵役期核定後,應於役籍表(六)備註欄內加蓋章戳,註記可折抵役期日數,並將核定之審查表二份函復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將一份轉交研發替代役役男收存。
四、研發替代役役男役期折抵日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登錄於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五、研發替代役役男因故改服一般替代役者,其所服研發替代役期間之折抵由主管機關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