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役男經核定錄取為研發替代役役男後,若於入營後覺得不適任,請問還要服完役期嗎?可否放棄研發替代役資格?
解答7:役男經核定錄取為研發替代役且已入營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後,則不可依個人意願申請放棄研發替代役、改服一般替代役、改服一般兵役,應遵守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之規定。
問題8:請問可不可以先入營受訓再補繳畢業證書?
解答8:經核定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於入營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時,應繳驗報名學程畢業證書正本。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同意延期入營外,未依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入營或經查證資格不符者,由內政部廢止或撤銷其研發替代役錄取資格。
問題9: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可以公務或旅遊出國嗎?
解答9:依據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核准
出境:
一、機關或用人單位派遣:赴國外從事與其業務相關之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流、訓練、進修或代表國家出國參加各類競賽。
二、探親:配偶或直系血親居留國外,設有戶籍或取得居留權。但限於第3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
三、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
四、休假、婚假或例假期間出國旅遊。但限於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始得提出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八日。)
五、因特殊事由必須本人親自處理。
問題10: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能否出國訓練進修?訓練進修有無限制?
解答10:依「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研發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1/2為限。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不得遴派研發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問題11:服役期間能否進修博士班學業?
解答11:於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進修博士班,因事涉役男於用人單位從事研發工作與役男運用管理等權責,於不影響研發工作及用人管理前提下,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自行協調安排。(※原則以工作閒暇時間進修較為妥適,且訓練進修天數不能逾應服役期1/2)
問題12:研發替代役役男遇有用人單位發生變革,致無法繼續服役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解答12: 用人單位遇有計畫變更、單位組織變革等符合役男轉調申請事由之情形,可提報役男釋出申請作業,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同意釋出轉調者,原用人單位與役男間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接收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備查。
問題13:研發替代役役男可否因不適任、適應不良、志趣不合或專長不符等事由,申請轉調至其他用人單位服務?
解答13:研發替代役役男不可因不適任、適應不良、志趣不合或所學專長不符等事由,而申請轉調至其他用人單位服務。